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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訴狀6篇

    【0dsyong.com--工作總結(jié)范文】

    請愿書也被稱為“請愿書”請愿書指公民、法人因合法權(quán)益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文件。信訪是當事人認為已經(jīng)生效的裁定、判決、調(diào)解書有錯誤,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級法院復(fù)核、更正的司法文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guān)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訴狀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訴狀

      申請人:×××,×,漢族,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身份證住址×××××××××××××××××××××。

      被申請人:×××,×,漢族,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身份證住址×××××××××××××××××××××。

      申請人對××市中級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中法民一終字第×××號判決書不服,申請對本案再審。

      請求事項:

      1、依法撤消(20××)×中法民一終字第×××號判決;

      2、依法維持廣東省××市××區(qū)人民法院(20××)××法民初字第××××號判決;

      3、全部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終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

      終審判決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guān)系的主要證據(jù)有二,一是被申請人提供的兩張郵政轉(zhuǎn)帳憑單(客戶回執(zhí)),二是通

      話錄音。這兩組證據(jù)均存在嚴重瑕疵,但終審法院不僅自己視而不見,且對一審法院的正確認定還進行錯誤更改,具體表現(xiàn)如下:

      第一、關(guān)于兩張郵政轉(zhuǎn)帳憑單(客戶回執(zhí))的問題。

      被申請人提交的兩張郵政轉(zhuǎn)帳憑單(客戶回執(zhí)),在一審質(zhì)證時申請人就指出20××年××月××日的××××元現(xiàn)金到賬的轉(zhuǎn)帳憑單(客戶回執(zhí))上,轉(zhuǎn)入帳戶的戶名是被申請人×××,而不是本案被告×××。20××年××月××日的×××××元現(xiàn)金到賬的轉(zhuǎn)帳憑單(客戶回執(zhí))上也并沒有加蓋郵局公章。而且,上述兩張轉(zhuǎn)帳憑單(客戶回執(zhí))上的匯款時間以及匯入的賬號均與被申請人在一審起訴狀中的陳述不一致。上述瑕疵一審法院在審理中也予以認定,并作為一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的依據(jù)。

      終審法院在二審期間,僅僅根據(jù)由被申請人提供且申請人未給予質(zhì)證的廣東省××縣郵政局出具的一份《證明》就將上述轉(zhuǎn)帳憑單(客戶回執(zhí))上的瑕疵彌補,認為被申請人匯了相應(yīng)款項給申請人,申請人收到了,因此雙方借貸關(guān)系成立。姑且不論這種邏輯是否合理,單從證據(jù)規(guī)則來說,被申請人在二審期間提供的《證明》因為不是新證據(jù)且未經(jīng)過質(zhì)證,因此是絕對不能成為定案的依據(jù)的,這是法有明文規(guī)定的。而且,終審法院認為有了《證明》就解決了一切,對兩張轉(zhuǎn)帳憑單(客戶回執(zhí))上的匯款時間以及匯入的賬號均與被申請人在一審起訴狀中的陳述不一致的情況不發(fā)表任何見解,著實讓人納悶!

      第二、關(guān)于通話錄音問題。

      終審法院在所謂的“查明”中說:“上訴人(被申請人)另提交

      了其與被上訴人(申請人)間的通話錄音資料,被上訴人(申請人)在一審?fù)徶写_定上述錄音資料屬上訴人(被申請人)與被上訴人(申請人)的對話。在兩人的通話錄音中,被上訴人(申請人)確認向上訴人(被申請人)借款。”這段“查明”中第一句話是事實,第二句話則純屬睜著眼睛說瞎話!在一審質(zhì)證時,申請人就對該通話記錄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并不予認可。而且一審法院也正確的做了認證,即該錄音內(nèi)容并未能清楚表明原、被告雙方存在借貸關(guān)系。

      終審法院神奇的“查明”了所謂的在兩人的通話錄音中,被上訴人(申請人)確認向上訴人(被申請人)借款的事實,同時也勇敢的改正了一審法院的認定。但查明的依據(jù)是什么?又是怎么查明的?一概不知也一概不說!而且還透露出這么個邏輯:只要跟被申請人通過話,那么就證明跟被申請人借過錢!申請人閱讀終審判決到此時,猛然間發(fā)現(xiàn)似乎回到了竇娥時代!

      二、終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未經(jīng)質(zhì)證

      首先,被申請人在二審期間提供的廣東省××縣郵政局出具的《證明》未經(jīng)申請人質(zhì)證。在二審期間,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交該份《證明》時,申請人當即就以該證據(jù)不屬于《證據(jù)規(guī)則》中規(guī)定的二審期間的新證據(jù)為由而拒絕質(zhì)證。申請人的拒絕理由及行為有二審?fù)徆P錄為證。但終審法院卻惘顧事實與法律,毫不猶豫的就采信該證據(jù)并用其彌補其他證據(jù)的瑕疵。水平之高令人瞠目結(jié)舌!

      其次,終審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向××市××派出所調(diào)查收集相關(guān)記錄,該所向終審法院出具《證明》,說明被申請人之子××

      ×在該所轄區(qū)無違法犯罪、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記錄。向派出所申請取證是申請人在一審時向一審法院申請的,但一審法院以與本案無關(guān)為由駁回。終審法院在不通知申請人的情況下依職權(quán)向派出所收集證據(jù)是否符合《證據(jù)規(guī)則》暫且不論。關(guān)鍵是收集來的這份《證明》長什么樣申請人都沒見過,就更別提質(zhì)證了。終審法院如此明目張膽的違反《證據(jù)規(guī)則》,把沒經(jīng)過雙方當事人質(zhì)證的“證據(jù)”用以定案,其辦案風格的確令人嘆為觀止!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市中級人民法院(20××)×中法民一終字第×××號判決書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未經(jīng)質(zhì)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guī)定特申請貴院對本案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起再審,糾正原終審法院錯判,維護申請人合法權(quán)益。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09年6月6日

      附:本申請書副本1份  

    第2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wù):經(jīng)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wǎng)絡(luò)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wù):經(jīng)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qū)人民法院××年××月××日(1x××)×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qū)人民法院(1x××)×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yīng)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wǎng)絡(luò)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quán)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件公司
      蓋章

    第3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訴狀

      申訴狀
      申訴人:林坤洪,男,漢族,19xx年3月8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縣園莊鎮(zhèn)。
      聯(lián)系電話:133&*****。
      被申訴人:仙游縣民政局
      法人代表:余文德 地址:仙游縣鯉城鎮(zhèn)
      申訴人林坤洪因不服被申訴人行政處罰決定一案向仙游縣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仙游縣人民法院以申訴人已超過法定期限為由駁回申訴人起訴,并制作(2003)仙行初字第32號行政裁決書在案,申訴人不服該判決上訴到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同樣的理由維持原裁定,并制作(2003)莆中行終字第129號行政裁定書在案。
      為此,申訴人認為原兩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適用法律不當,申訴人原審訴訟請求合理合法,申訴人不服仙游縣人民法院(2003)仙行初字第32號行政裁定書及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莆中行終字第129號行政裁定書,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制作了(2004)莆中行監(jiān)字第304號駁回申請再審?fù)ㄖ獣撕?,申訴人又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最高人民法院將申訴材料轉(zhuǎn)發(fā)給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又將申訴材料轉(zhuǎn)發(fā)給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然后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接件后,指派法官對此事向被申訴人方坐了了解,發(fā)現(xiàn)被申訴人根本沒有本案涉及行政處罰的任何資料,為此,申訴人主張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申訴人的申訴主張。
      但是,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卻以本申訴案件已制作了(2004)莆中行監(jiān)字第304號《駁回申請再審?fù)ㄖ獣窞橛梢笊暝V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為此,申訴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可同樣被駁回,申訴人繼續(x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請求事項
      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上訴兩份裁定,依法裁決再審本案。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事實表明,被申訴人仙游縣民政局20xx年5月22日、200年12月28日民政局副局長陳文林(時分管殯儀館殯葬監(jiān)察中隊)帶領(lǐng)十多人到申訴人個人開辦的石制品工廠在沒有任何法定手續(xù)的情況下以行政處罰為由邊拿邊砸申訴人的石制品和生產(chǎn)工具,并無故毆打上訴人的妻子魏霖琴和工人陳福友,工人陳福友的傷情嚴重,經(jīng)過醫(yī)院搶救才保住性命,上述事實有現(xiàn)場照片,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為證,可見被申訴人的行為是違法行政、暴力行政。
      同時,被申訴人從未將仙民罰決(2002)第16號和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申訴人提起訴訟為超過訴訟時效,原一審裁定和二審裁定認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已送達,申訴人超過訴訟時效,這完全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在本案中被申訴人提供的兩份送達回證本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yīng)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guān)應(yīng)當在七日內(nèi)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被申訴人稱行政處罰決定書通過留置送達,這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yīng)當邀請有關(guān)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而被申訴人在“送達”時,并未要求有關(guān)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在場。
      送達回證上的證明人張慶成、阮橙水、吳麗水、鄭岳明、薛應(yīng)良均是配合仙游縣殯葬管理監(jiān)察中隊執(zhí)法的園莊鎮(zhèn)政府干部,與本案被申訴人有直接利害關(guān)系,而且毆打申訴人工人暴力行政的正是這些人。
      沒有任何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在場。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規(guī)定:“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有關(guān)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而本案不屬于這種情況,因此,本案應(yīng)認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未送達給申訴人,被申訴人未告知申訴人行政處罰決定書、訴權(quán)及起訴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guān)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quán)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yīng)當知道訴權(quán)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yīng)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據(jù)此,申訴人提起行政訴訟根本未超過訴訟時效。
      二、被申訴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訴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以及《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這完全系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申訴人并未制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
      墓碑等石料顯然不是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
      其次,申訴人并未在實行火葬的地區(qū)出售土葬用品。
      再次,墓碑等石料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殯葬設(shè)備,其加工銷售法律并未禁止,是合法的。
      應(yīng)當受到保護。
      三、補充說明
      申訴人申訴當中,時間是2006年,莆田市法院信訪科給申訴人打電話,申訴人到莆田市法院信訪科,一法院工作人員告知:“今天法官要接訪你了。
      不久來了一個法官,法官說:“你的申訴理由主要是超過期限的不受理,申訴人說時效2年之內(nèi)應(yīng)該是不超過訴訟時效,法官說根據(jù)留置送達是超過時效。
      申訴人說:“這留置送達是在起訴之后,開庭之前補辦的,為此,請求法官到仙游縣民政局去查相關(guān)存根,可以證明,送達回證是補辦的。
      法官說要不是補辦的你就不訴了。
      申訴人說不訴。
      過了幾天法官給申訴人打電話,告知民政局確實沒有任何存根送達回證的存在,按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被申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其無法證明送達的存在,就無法說明申訴人超過時效。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林坤洪
      很早就申訴,但是申訴書已久至今為能解決,時間就算從20xx年1月10日算起

    第4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張xx,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陳xx,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吳xx,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李xx,男,漢族,年月日,住址:。

      申訴人因與上列各被申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事判決,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2.改判被申訴人陳xx賠償申訴人死亡賠償金元,其他被申訴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申訴人陳xx與吳xx是合伙關(guān)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原有證據(jù)可充分證明被申訴人陳xx是吳xx的雇工。事實證據(jù)如下:

      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被申訴人陳xx是被申訴人吳xx的雇工,因此對于陳xx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吳xx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中院刑事判決書)第六個證據(jù):

      2中院刑事判決書第七個證據(jù):

      3陳xx故意傷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刑事判決書所采用的證據(jù)完全可以相互印證,足以充分認定吳xx雇傭陳xx的事實。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審對于上述證據(jù)不予采用,反而認定陳xx與吳xx屬于合伙關(guān)系,該認定缺乏證據(jù)支持,且導致對于同一事實的認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分別作出互相矛盾的認定。

      二、原審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欠缺法律依據(jù)及認為雇員遭受雇傭關(guān)系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雇員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xxx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x條與2x條規(guī)定:在人身損害死亡案件中,賠償權(quán)利人既可以主張死亡賠償金,同時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者并不重復(fù),而原審法院卻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jù),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權(quán)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該規(guī)定賦予賠償權(quán)利人選擇權(quán),即既可追訴第三人,也可追訴雇主。而原審法院卻認定為申訴人已向第三人陳xx主張賠償,就不能向雇主李xx主張賠償,顯然也是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原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申訴人一家在痛失親人后,到處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訴訟費、律師費,卻未能追到一分錢賠償款,家庭陷入絕境之中。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吳xx與陳xx屬于合伙關(guān)系,缺乏證據(jù)證明,且與先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所查明事實相矛盾,同時,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依據(jù)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1xx條第(二)、(六)項規(guī)定,特提起申訴,請貴院再審并支持申訴人的請求。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第5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原上訴人):蘇××,男,39歲,漢族,××省××縣人,××光電技術(shù)研究所干部,住本市××區(qū)××路24號。

      被申訴人(原上訴人):肖××,女,40歲,漢族,××省××市人,××××院設(shè)計所工人,住本市××區(qū)××胡同三號。

      委托代理人:楊××(肖××之夫),40歲,漢族,××市人,××市政法干校司機,住址同上。

      申訴人蘇××因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本院(19××)中民字第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申訴,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對此案進行再審。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jīng)再審查明:

      19××年1月,蘇××經(jīng)汪××介紹與馬××相識。19××年1月20日馬××以借貸方式向蘇××詐騙人民幣5000元,蘇××發(fā)現(xiàn)受騙后,于當天找馬××追回2500元,所余2500元在蘇××緊追的情況下,由馬××找肖××出面作保,并寫了借條:“馬××借到蘇××現(xiàn)金2500元整(由借方提出利息為百分之三十),本利全部于19××年1月31日以前歸還。如借款人馬××逾期不能歸還時,則由中保人肖××償還2500元整。”馬××于19××年2月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19××年2月,蘇××訴至原審人民法院以馬××向自己借款2500元,逾期不還為由,要求肖××償還,肖××提出自己也是受騙作保,不同意償還借款2500元。原審法院判決,肖××償還蘇××借款2500元整,自19××年12月起,每月給蘇××人民幣500元整。

      判決后,蘇××以不同意每月付人民幣500元償還方式為由;肖××以自己是受騙作保,不應(yīng)負償還債務(wù)的責任為由,均上訴至本院。二審認為,蘇××以高利貸款是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不應(yīng)受法律保護,于19××年9月30日以(19××)中民字第6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市××區(qū)人民法院(19××)西民字第336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蘇××之訴訟請求。終審判決后,蘇××以二審判決認定自己以高利貸款不符合事實,肖××仍應(yīng)償還借款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經(jīng)本院再審認為:馬××以借貸方式進行詐騙犯罪,已受到國家法律制裁。蘇××與馬××、中保人肖××之間不是正當?shù)拿袷陆栀J關(guān)系、原判認定蘇××以高利貸款,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認定。蘇××受騙借款,肖××受騙作保都應(yīng)從此事中吸取教訓。蘇××要求肖××償還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一審判決承蘇××與馬××的借款關(guān)系,讓肖××負連帶償還責任,二審判決認定蘇××高利貸款均屬不當,應(yīng)予撤銷。據(jù)此,本院改判如下:

      一、撤銷××市××區(qū)人民法院(19××)×民字第336號民事判決和本院(19××)×民字第6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蘇×的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

      審判員:李××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理審判員:郝××

      ××××年×月×日

      書記員:董××

    第6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訴狀

      申訴狀
      申訴人:林坤洪,男,漢族,19xx年3月8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縣園莊鎮(zhèn)。
      聯(lián)系電話:133&*****。
      被申訴人:仙游縣民政局
      法人代表:余文德 地址:仙游縣鯉城鎮(zhèn)
      申訴人林坤洪因不服被申訴人行政處罰決定一案向仙游縣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仙游縣人民法院以申訴人已超過法定期限為由駁回申訴人起訴,并制作(2003)仙行初字第32號行政裁決書在案,申訴人不服該判決上訴到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同樣的理由維持原裁定,并制作(2003)莆中行終字第129號行政裁定書在案。
      為此,申訴人認為原兩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適用法律不當,申訴人原審訴訟請求合理合法,申訴人不服仙游縣人民法院(2003)仙行初字第32號行政裁定書及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莆中行終字第129號行政裁定書,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制作了(2004)莆中行監(jiān)字第304號駁回申請再審?fù)ㄖ獣?,此后,申訴人又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最高人民法院將申訴材料轉(zhuǎn)發(fā)給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又將申訴材料轉(zhuǎn)發(fā)給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然后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接件后,指派法官對此事向被申訴人方坐了了解,發(fā)現(xiàn)被申訴人根本沒有本案涉及行政處罰的任何資料,為此,申訴人主張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申訴人的申訴主張。
      但是,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卻以本申訴案件已制作了(2004)莆中行監(jiān)字第304號《駁回申請再審?fù)ㄖ獣窞橛梢笊暝V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為此,申訴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可同樣被駁回,申訴人繼續(x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請求事項
      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上訴兩份裁定,依法裁決再審本案。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事實表明,被申訴人仙游縣民政局20xx年5月22日、200年12月28日民政局副局長陳文林(時分管殯儀館殯葬監(jiān)察中隊)帶領(lǐng)十多人到申訴人個人開辦的石制品工廠在沒有任何法定手續(xù)的情況下以行政處罰為由邊拿邊砸申訴人的石制品和生產(chǎn)工具,并無故毆打上訴人的妻子魏霖琴和工人陳福友,工人陳福友的傷情嚴重,經(jīng)過醫(yī)院搶救才保住性命,上述事實有現(xiàn)場照片,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為證,可見被申訴人的行為是違法行政、暴力行政。
      同時,被申訴人從未將仙民罰決(2002)第16號和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申訴人提起訴訟為超過訴訟時效,原一審裁定和二審裁定認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已送達,申訴人超過訴訟時效,這完全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在本案中被申訴人提供的兩份送達回證本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yīng)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guān)應(yīng)當在七日內(nèi)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被申訴人稱行政處罰決定書通過留置送達,這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yīng)當邀請有關(guān)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而被申訴人在“送達”時,并未要求有關(guān)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在場。
      送達回證上的證明人張慶成、阮橙水、吳麗水、鄭岳明、薛應(yīng)良均是配合仙游縣殯葬管理監(jiān)察中隊執(zhí)法的園莊鎮(zhèn)政府干部,與本案被申訴人有直接利害關(guān)系,而且毆打申訴人工人暴力行政的正是這些人。
      沒有任何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在場。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規(guī)定:“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有關(guān)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而本案不屬于這種情況,因此,本案應(yīng)認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未送達給申訴人,被申訴人未告知申訴人行政處罰決定書、訴權(quán)及起訴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guān)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quán)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yīng)當知道訴權(quán)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yīng)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據(jù)此,申訴人提起行政訴訟根本未超過訴訟時效。
      二、被申訴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訴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以及《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這完全系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申訴人并未制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
      墓碑等石料顯然不是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
      其次,申訴人并未在實行火葬的地區(qū)出售土葬用品。
      再次,墓碑等石料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殯葬設(shè)備,其加工銷售法律并未禁止,是合法的。
      應(yīng)當受到保護。
      三、補充說明
      申訴人申訴當中,時間是2006年,莆田市法院信訪科給申訴人打電話,申訴人到莆田市法院信訪科,一法院工作人員告知:“今天法官要接訪你了。
      不久來了一個法官,法官說:“你的申訴理由主要是超過期限的不受理,申訴人說時效2年之內(nèi)應(yīng)該是不超過訴訟時效,法官說根據(jù)留置送達是超過時效。
      申訴人說:“這留置送達是在起訴之后,開庭之前補辦的,為此,請求法官到仙游縣民政局去查相關(guān)存根,可以證明,送達回證是補辦的。
      法官說要不是補辦的你就不訴了。
      申訴人說不訴。
      過了幾天法官給申訴人打電話,告知民政局確實沒有任何存根送達回證的存在,按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被申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其無法證明送達的存在,就無法說明申訴人超過時效。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林坤洪
      很早就申訴,但是申訴書已久至今為能解決,時間就算從20xx年1月10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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